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出生的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种观点: 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1、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是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2种观点: 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至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胎儿在妊娠28周以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流产,孕28至37周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早产,孕37周至不满42足周娩出的现象称为足月产,妊娠全程共280天即40周。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传统民法对自然人权益的规定,通常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3种观点: 一、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1、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胎儿在母亲肚子里面对外界是一种毫不知情的状态,因此一般来说是没有资格去从事民事行为的;(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如下: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第1种观点: 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1、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是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2种观点: 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至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胎儿在妊娠28周以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流产,孕28至37周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早产,孕37周至不满42足周娩出的现象称为足月产,妊娠全程共280天即40周。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传统民法对自然人权益的规定,通常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3种观点: 一、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1、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胎儿在母亲肚子里面对外界是一种毫不知情的状态,因此一般来说是没有资格去从事民事行为的;(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如下: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第1种观点: 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1、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是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3种观点: 一、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1、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胎儿在母亲肚子里面对外界是一种毫不知情的状态,因此一般来说是没有资格去从事民事行为的;(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如下: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第1种观点: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民事权利的保护有哪些:1、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2、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3、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二、胎儿是否可以继承遗产:1、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2、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2种观点: 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1、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是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种观点: 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1、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是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2种观点: 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至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胎儿在妊娠28周以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流产,孕28至37周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早产,孕37周至不满42足周娩出的现象称为足月产,妊娠全程共280天即40周。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传统民法对自然人权益的规定,通常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3种观点: 一、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1、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胎儿在母亲肚子里面对外界是一种毫不知情的状态,因此一般来说是没有资格去从事民事行为的;(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如下: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第1种观点: 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1、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是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2种观点: 一、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1、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胎儿在母亲肚子里面对外界是一种毫不知情的状态,因此一般来说是没有资格去从事民事行为的;(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如下: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一、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又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 办理。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 法定继承人 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这一条规定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进行这方面立法留下空间。为了更周延地保护胎儿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 二、 胎儿相关概念的界定 对胎儿在医学上的界定主要有时间的长短而定, 胎儿在母体的时候,时间不同,其的称谓也不一样,最初的称谓是受精卵和胚胎期,受精卵经发育,最先的两周是孕卵; 随着器官的渐渐成形,叫胚胎; 人的样式的显现是在胚胎的六周后,胎儿的称呼是在八周后。因此,胎儿具体是指妊娠晚期子宫不生育子女或后代,然后主要器官和系统往往形成。医学上关于胎儿的释义更于精准。因此,胎儿特指生命被孕育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在此之前的皆不是胎儿。胎儿在法律上的界定更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标准语尺度予以衡量和把握,更别说对其的法律上的专门保护,学术界对胎儿的讨论也是人云亦云,有些大家认为生命体是在母体胎盘中的是胎儿,视为生命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脱离母体之前的最后形态,这一定位无关乎时间的问题,只看胎儿的出生之前的发育程度和存在形态。可见,法律上的界定与医学上定位截然不同。 相较而论,法律上的界定更合乎人们的理解和把握。上述两个反面的对胎儿界定本就有学科上的差异,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更何况是对胎儿的具体定位, 而且两者的价值取向也不可同日而语。医学上着重突出其自然属性,指出胎儿更接近“人”的生命迹象委实 在妊娠8 周才是胎儿。法律上更着重于其社会性,指存在于母体之中的“人”。 三、 胎儿权利能力主要有哪些方面 (一)生命权生命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法律应当保护胎儿所享有的以出生为条件的期待权,也就是否认胎儿具有生命权。因为,如果承认胎儿的生命权,那么人工流产就构成故意杀人。这不符合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会造成社会生活混乱,不利于社会安定有序地发展。但是,倘若因为堕胎这个理由就单纯的否定胎儿的生命权,这也是不合理。对于堕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来规避这种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利益。(二)健康权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没有规定胎儿拥有健康权,需要相关制度需要进行完善。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 来充分发挥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作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客体仅包括生理机能,并不包含心理机能,心理机能属于精神范畴,是人类大脑对客观实在的反映。胎儿的精神范畴是很难界定的。因此,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三)财产继承权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保障胎儿享有有继承权,这既考虑到了道德的因素,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要求,起到了保护胎儿民事主体的作用,也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四) 受遗赠权本着保护胎儿的目的,《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样胎儿的受遗赠的权利就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此外,民法典中还进一步规定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保障了当出现胎儿是死体时,遗赠自然无效,按照普通继承程序处分遗赠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种观点: 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1、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是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3种观点: 一、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1、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胎儿在母亲肚子里面对外界是一种毫不知情的状态,因此一般来说是没有资格去从事民事行为的;(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如下: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